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本年度相关文件精神,以《中华女子学院章程》为基础,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华女子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全面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学校今年招收音乐表演(幼儿教育)专业,学制2年,学费8000元/学年,招生人数60人。
第八条学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北京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工作中有关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同时获得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合格成绩;体检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一般院校体检标准执行。
第九条学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所招专业只招女生。
第十条考生须参加北京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
2018年中华女子学院单考单招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