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价总成绩由考生的高考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三个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成绩=X×60%+Y×30%+Z×10%,
其中,X 代表高考成绩(含浙江省认定的加分),Y 代表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值折算为与浙江省高考满分值一致),Z 代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值折算为与浙江省高考满分值一致)。Z由浙江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换算而得。对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全为A者,则Z为满分;成绩中每增加1个B,在Z中按浙江省高考满分值的2%扣减;每增加1个C,在Z中按浙江省高考满分值的3%扣减;出现D或者E者,一般不考虑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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