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基础上择优选拔,维护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声誉。
2.拟录取考生须体检、思想品德考核及复试均合格。
3.综合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排定名次)(初试专业成绩总分÷2×40%+面试成绩总分×30%+科研测评分×30%),初试外语成绩不计入总分。拟录取名单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研究生院,并做好对参加复试但不拟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
4.符合复试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复试合格者可调剂录取,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拟接收学科及导师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调剂录取。调剂录取仅限于同一专业和研究方向,且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5.拟录取的在职人员就业形式皆为定向录取,人事档案不转至我校,但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我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拟录取的定向就业生,须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在该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的证明。
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见附件4)于6月11日前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