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不含海外留学生)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及合理性,提高博士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应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招生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学科”)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或备案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审议博士生招生考核结果及拟录取名单,对学校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学院对招生的学科、研究方向、招生导师及考试科目设置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及生源组织工作,并在研究生院指导下组织复试、考核及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博士生招生包括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等三种方式。
(一)普通招考:指招生单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硕博连读: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三)申请考核:指以考生提供的申请材料为主要审核依据,通过综合考核来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注重考查申请者的专业知识、培养潜质与创新能力。
第九条 博士生导师申请招生资格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扬大研院〔2018〕XX号)和《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延长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大人事〔2014〕15号)执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和符合招生要求的博士生导师人数,综合学科建设与发展情况、生源数量和质量、培养质量等情况动态核定各学院招生计划。
2018年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修订)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