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凡违反上述法规的考生,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出现考试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二)考生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环等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考试区域,将上述设备带入考场视为作弊,所有考试科目均计为零分。
(三)考生进场考试时,只能报面试编排号,不得透露姓名、准考证号等个人信息,凡泄露个人信息者视为作弊。
2018年云南省公费师范生面试考生纪律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