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性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专家推荐信》一式叁份(含原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需分别提交考核意见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复印件
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须由校级学术委员会签发。对提交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复印件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要在其进站半年后复查其博士学位证书,对没有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员应予退站。
(4)近三年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
(5)近期体检表(县级以上医院);
(6)本人及配偶、子女身份证、结婚证及独生子女证(提供复印件,原件交验)。
2.特殊材料
(1)定向、委托培养的博士和在职人员需提交其人事关系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证明,对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申请者,还需提交其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其人事关系的证明。
(2)辞职人员须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按照人社部发〔2009〕63号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留学博士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二者居其一)。留学博士出国前已注销户口,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4)现役军人应由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同意做博士后的证明。
(5)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原军队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6)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还须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7)如所在单位无独立人事权限,但该单位与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进站人员应出具该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同意其作博士后的证明。
(8)出站人员再次申请做博士后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申请到另一个流动站(含授予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9)留学博士做博士后,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书。
(10)外籍人员来华做博士后与国内博士后人员享有同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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