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我校除外语类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外(日语专业外语语种也可为日语),其余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同专业成绩、同为少数民族的,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甘肃省、青海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其中,舞蹈学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67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7厘米。具体身高以《普高招生考生体检表》为准。
第十五条浙江省报考我校的考生,须符合我校在浙江省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江苏省按“先高考投档成绩后等级”的规则录取。考生2门选测科目均不能低于B级。当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较高者。
第十七条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按国家和云南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云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其中,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太极拳方向)颁发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瑜伽方向)颁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二十二条优秀考生报考云南民族大学并被录取入学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条件另行在云南民族大学招生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考云南民族大学并被录取入学的,可根据评审条件程序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府、社会、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具体申请办法和条件另行在云南民族大学招生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云南民族大学普高全日制本科、专科、本科预科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邮编:650031;联系电话(传真):0871-65172133;招生网:http://zsjyc.***.cn;申诉电话:0871-65911117。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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