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学院(系)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学院的招生计划、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综合业务素质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同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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