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职高对口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和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艺术类各招生专业成绩认可各省专业联考成绩,无其他限制。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执行湖南省及相关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各相关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获得各相关省(区、市)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合格证。
凡获得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各相关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联考专业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或通知学生本人领取)。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和招生录取“30个不得”等工作禁令,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第二十二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
第二十四条 奖助贷政策: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以按比例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资助金和校内助学金、奖学金。除此之外,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开展勤工俭学。学校建立了以奖、助、贷等方式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帮扶工作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各科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全日制专科毕业证。学生通过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按国家政策规定,《教师资格证书》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可以同时就读我校组织的专升本助学班,成绩合格,专科毕业后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学校按照湖南省专升本有关规定,选拔优秀毕业生参加专升本考试,由对接本科院校择优录取,接受普通本科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报考指南和学校网站。
第二十八条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招生就业处网址:/Item/list.asp?id=1673;招生办公室信箱:xnyeszzjc968@***;招生咨询电话:0735-2295666。邮编:423000。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适用我校普通高校专科招生工作,单独招生录取按我校单独招生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
2018年湘南幼专招生计划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