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考生的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为初试总成绩×1/5
×60 +复试总成绩×40?(审计专业考生的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为初试总成绩×1/3×60?+复试总成绩×40 ),并以此成绩排序,按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
×60 +复试总成绩×40?(审计专业考生的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为初试总成绩×1/3×60?+复试总成绩×40 ),并以此成绩排序,按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二条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监察部门对复试全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与参加复试考生有利益相关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有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复试结果公布后一日内向学校研招办提出实名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学院按程序组织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