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第十三条 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考生人数不平衡,学院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对各专业之间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当分数相同时,录取专业志愿优先者。当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七条 报考我院英语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只录取有英语专业志愿的考生。英语专业录取过程中,当分数相同时,按志愿顺序录取;当分数、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时,按英语单科成绩录取。报考我院汉语言专业高考汉语单科成绩民语言考生必须在80分以上(含80分)。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计划,我院公共课程中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录取时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录取时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教育部高考体检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学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学院2018年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的有关文件严格执行。除汉语言专业外,其他民考民专业实行一年预科,预科学费标准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科技奖学金;还设有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学院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 各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院招生章程,如内容不完整,以我院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农大东路110号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830091
联系电话:0991-8763861 传真:0991-8763861
电子邮箱:kjxyzb@***.cn
联系人:盛娟 沙燕
学院网站:http://ww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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