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
(一)考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1.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身体健康标准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我区普通高考考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的时间为:6 月20 日至22 日;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的时间为:6 月20 日):
男性考生身高1.70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单位:千克/
㎡)在17.3 至27.3 之间;女性考生身高1.60 米及以上,
体重指数在17.1 至25.7 之间;身体匀称,体重超重的衡量标准为:标准体重=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视为超重;公安院校单侧裸眼视力4.8 及
以上(0.6)(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2. 体能测试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男生1000米在4′35"以内(含4′35")、女生800 米在4′36"以内
(含4′36"),立定跳远男生在2.05 米以上(含2.05 米)、
女生在1.5 米以上(含1.5 米),50 米男生在9"2 以内(含
9"2)、女生在10"4以内(含10"4),男生俯卧撑10秒内
完成6次以上(含6次),女生仰卧起坐每分钟25次以上
(含25 次)。男、女考生对所测试的四项内容有三项合格即可,并当场公布测试结果。
3.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见附件2)在面试、体能测试的每个环节中,必须有专人负责传递,考生不得自带。
4. 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 号)规定。即: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 抗原、乙肝病毒e 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 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为: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 倍以上者(含2 倍),应当进行 超复查。 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有关安排及要求
1. 面试、体检与体能测试地点设在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巴州、伊犁州(伊宁市和奎屯市设点)、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石河子市、博州、克拉玛依市。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联系人:张国勇,联系电话:0991-5586054。
2. 各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处)务必在6 月26 日前将合格考生的数据库和合格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扫描卡)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6 月28
日下午17 时前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须将合格考生的数据库和合格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扫描卡)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逾期不报,责任自负并追究领导责任。
3. 凡报考公安院校志愿的考生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并根据物价部门规定按科次缴纳考试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组织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面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时间不延期,考生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规定的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和政审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志愿。
五、录取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统一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考生成绩需达到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附件:1.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详情请参照新疆招生网(124.117.250.21/1000/21604.html)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 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8 年6 月14 日
附件1:
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被公安机关列为帮教对象的;
(二)曾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受过治安处罚的;
(四)因违法犯罪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五)组织、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六)有过带头聚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偷盗、流氓、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的;
(七)迷信宗教或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
(八)组织、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等活动的;
(九)道德品质败坏,组织纪律性差,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近三年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十)有吸毒史的;
(十一)是否刺有非民族风俗习惯的纹身图案和“字”、“点”,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
(十二)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十三)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国外或台湾等地担任反动职务、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从事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十四)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是“法轮功”等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十五)其它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五条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后认定。
第六条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七条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五官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2018年新疆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加试报名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定于6月9日-19日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