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高中毕业、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向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公安部批准(参加公安部组织的保送生考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免试免费入学。
第十二条 学院属公安类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自治区公安厅根据考生毕业年度新疆公安部门人才使用情况设置。除预留英烈子女保送生计划外,不再单独设置预留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专科提前批次招录,录取时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录取时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本科5500元/每学年,专科3300元/每学年。
第十七条 奖贷学金制度及助学措施。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高校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2018年新疆警察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