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的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年博士招生目录上校内专职导师;
(2)作为第一导师已完整培养1届博士生,且培养质量好;
(3)作为第一导师近三年(15、16、17年)至少两年招收博士生。
2、“申请-考核制”考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全日制非定向应届硕士毕业生(毕业时须获得硕士学位);非应届毕业生需已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且获省级优秀学位论文;
(3)近五年国家英语六级达到426分以上(已取得有显示度的科研业绩,外语可适当放宽);
(4)近三年在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发表核心论文一篇;
(5)两名同专业领域博士生导师推荐,且报考博士导师同意接收;
(6)全攻读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