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的专项计划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硕士研究生。具体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同时按照规定缴纳报名费。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准予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接收工作。推免生的招收专业和人数在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中予以公布。已被学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考和联考。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六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重要手段和研究生录取工作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复试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在复试前,学校拟定本年度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和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并根据上述规定开展复试工作。
第十八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九条 在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需求等情况组织调剂考生参加复试。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西北民族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办法》《西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确定拟录取名单,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学校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式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标准为:
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学年;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学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艺术硕士研究生:12000元/生·学年;
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1100元/生·学年。
在新生入学时省级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新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优秀毕业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以及“多识”奖学金。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每学年评审一次。
(一)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学年。
(二)新生学业奖学金:
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12000元/生·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
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
(三)学业奖学金:
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12000元/生·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三等学业奖学金4000元/生·学年。
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生·学年。
(四)评优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1000元/生·学年;优秀毕业研究生:600元/生·学年;优秀研究生干部:800元/生·学年。
(五)“多识”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2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1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5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兼任学校的“三助一辅”(即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岗位等渠道获得一定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设有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研究生学术论文大赛、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研究生学术月和研究生学术年会等多种形式的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十八条
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处
联系电话(传真):0931-2938299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邮编:730030
申诉受理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招生监察办公室
监察受理电话:0931-2938019
学校网址:http://www.***.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西北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北民族大学2018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