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凸显统计学、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等学科的优势和特色,以文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为支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西安市翠华南路105号、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学校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国标代码:11560。
第三条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规定后,毕业颁发西安财经学院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包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体育教学部、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
第六条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财经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及考生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组织的专业课统一考试,并且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颁发的专业课考试合格证。
第九条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校的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学校招生的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2018年西安财经学院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