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17]348号)精神,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福建省内新生,入学报到时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
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福建省外新生,入学报到时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迁移证,并将父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写在新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新生户口迁移证(户口本)上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完全一致,要求形同音同。请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材料送交学校保卫处,由校保卫处统一办理落户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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