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5分计入总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10分计入总分。
2、烈士子女,加10分计入总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计入总分。
4、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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