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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外交学院本科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2018年外交学院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4 07:57:00 解决时间:2018-06-05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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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施行提前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高考总分;实际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如无政策加分,依次比较外语笔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口试成绩。

第十三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按实际高考总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学校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校在当地提档线50分(含)以上者,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且口试成绩达到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录取。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我校对新疆协作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高考外语口试暂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浙江省和上海市考生须满足我校在该省(市)公布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AB+,必测4C,信息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决定考生所录取专业,即在按照第十二条根据分数仍旧不能区分前后顺序的情况下,比较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

第十七条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除英语、翻译、法语、日语、西班牙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校非语言类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比重大,部分专业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校。

第十八条 我校保送生、华侨港澳台学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新疆协作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凡有口吃、嘶哑或有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复查和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校现行学费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900元/生。如国家调整当年度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综合类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在校内设立的冠名奖学金。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校期间,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或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址:www.***.cn

招生网址:zs.***.cn

电子邮箱:zhshb@***.cn

招生微信:外交学院本科招生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89146832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外交学院,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06-05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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