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院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 号令)规定以下四种违规行为,将给予停考1 至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2018年武汉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考风考纪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