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或湖北省2018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体育、艺术专业招收的体育类、艺术类学生需参加湖北省体育专业素质测试、艺术联考并达到专科分数线。
第十二条 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我校与武汉商院、东湖学院等本科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毕业享受全日制普通本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分数线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查,按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考生专业志愿、考分等因素确定。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录取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可按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对投档比例要求是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将按湖北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查证落实后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各专业不设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湖北省政府奖学金、武汉市政府奖学金、企业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规定,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可在当地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我校还为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各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自学校公示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逐年修订,解释权属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电话:027-87996639
咨询电话:027-87996666 027-8165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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