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由学院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统一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根据获奖学生个人书面申请,系部建议,经学院研究同意,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先充抵学费,余额再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院特别优秀学生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在报送学生工作处之前,应向本系部全体师生公开,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经查实,将追回所获奖资金,并给予处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