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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总则

2018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总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28 10:12:00 解决时间:2018-05-26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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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国际代码:11796

五、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127号(南校区)

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26号(北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起源于1904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两湖总师范学堂。2002年,在武汉市第二师范学校和武汉市幼儿师范学校的基础上,成立江汉大学实验师范学院。2007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与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两校合并,成立新的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校区濒临风景优美的汤逊湖,北校区坐落在风景秀丽的狮子山麓、野芷湖畔。两校区占地面积约1100亩,建筑面积55余万平方米;现有馆藏图书120余万册,电子图书380余万册;校内实训室200余个,校外实训基地200余个,校企合作企业300余家;教学设备总值达1.5亿元,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17000人,重点培养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生产、建设、服务、经营、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设有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文化创意与艺术设计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财经学院、外语学院、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职业网球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创业学院、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15个学院。

学校现有招生专业65个,承担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40余项,各级各类示范专业、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在各专业群的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国家示范专业1个、中央财政支持专业4个、省级品牌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省级重点专业2个、市级品牌专业10个;电子商务、体育运营与管理专业与武汉商学院联合举办本科层次人才培养(专本衔接)。

学校现有教职工930人,其中专任教师590余人,副高以上教师196人,各类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20余人次。

学校高度重视与政府、行业、企业的合作,先后与世界五百强中多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学校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是湖北省、武汉市教师教育重要培训基地,是政府部门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武汉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单位、武汉市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和武汉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拥有“造价员”、“质检员”、“监理员”等取证资质。

学校与英国、美国、德国、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泰国、印尼、乌干达、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互派交换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邀请外籍专家来院任教、讲学,组织学生参加学术夏令营活动;学校连续两年获《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的全国高职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高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奖项419项;积极组织学生参与上海世博会、第21届亚洲田径锦标赛、武汉网球公开赛系列赛事的志愿服务和“新青年下乡”活动,广受社会好评。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6%以上,毕业生薪酬水平、毕业生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专业吻合度、就业稳定性等各项指标居于全省前列。

学校是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湖北省教育厅组织评估的“办学水平优秀学校”。先后获得“武汉市文明单位”、“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状”、“湖北省平安校园”、“湖北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等荣誉。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建立了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和招生工作问责制,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费标准以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有省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规则。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05-26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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