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公平公正地做好推免生复试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制度,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行监督、巡视和复议制度。在推免生复试和录取期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院将派出监察员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院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各类投诉、申诉,对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要及时反馈投诉人或申诉人。
(三)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对于应公开的有关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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