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学科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100/初试满分)×60%+复试成绩×40%。
2.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1)复试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
(2)政审不合格;
(3)未按时提交培养协议、人事档案或毕业证书等需提供的材料;
(4)提供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