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如有变化以内蒙古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对于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高招[2018]10号)相关规定。
对于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学院2018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学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同分排序规则:在录取过程中,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录取按单科顺序及单科成绩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甘肃省对口升学批次为公共基础、专业基础,成绩较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则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规定)。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经考生所在省份招生委员会同意后按考生志愿全部录取。
对于江苏省考生,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18〕1号)文件精神;对于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优先录取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中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较高者优先。如有调整,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照单科顺序及单科成绩高低排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则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高的考生。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经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后按考生志愿全部录取。
2、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时,首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仍相同,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单科成绩进行比较: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对分数较低考生做退档处理。
3、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 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学院的咨询电话或登陆学院招生网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保障了贫困家庭学生的就学,激励了优秀学生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职秋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并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cn
电话:4006-246-357 022-27391636(兼传真)
E-mail:tianjinqgzy@***
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1号
邮编:300350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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