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学校统一组织招生录取。学校在自主招生中,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在录取管理上,严格遵守“六不准”、“十条禁令”,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录取顺序为免试的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免试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的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考试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免试录取的名额不超过相应专业专升本招生计划的10%。
3.申请免试的毕业生退役士兵录取原则: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符合相关优惠政策的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本人自愿报名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资格复审通过后,可免试入读与其高职(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升本专业。
申请免试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录取原则:获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报考相应专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面试通过,可直接录取。
参加考试的毕业生退役士兵、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录取原则:在公共课、专业课单科线均不低于75分的前提下,各招生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总成绩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单科排序为专业课、公共英语、计算机基础。
退役士兵的录取同时执行教学厅〔2015〕3号文件规定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4.递补录取:对于因拟录取考生资格审核不合格或者放弃拟录取资格等原因造成的缺额计划,在相应专业其余参加考试的合格考生中依序递补录取;当相应专业中无未被录取的合格生源时,实施调剂录取。
5.调剂录取:我校总计划未完成时,进行校内招生计划调剂,调剂办法是在公共课、专业课单科线均不低于75分且未被录取的合格生源中,按照公共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到报考专业,公共课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仍相同时,则按照公共课中的公共英语、计算机基础成绩排序录取。
6.免试录取资格被取消,或者考生自愿放弃免试录取资格时,不再进行免试递补录取,空余计划自动划入相应专业参加考试的考生中。
7.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8.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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