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拟录取前须签订非定向或定向培养协议,定向协议须由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及本人一并签订。理论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科学研究时间视需要由导师与研究生商定。非全日制研究生人事、工资、福利、户口、医疗等关系不转入学校(非定向录取考生档案须转入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根据学校条件和本人客观需要,酌情安排),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毕业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颁发与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的学历证书(注明学习形式)及学位证书。纳入国家计划,注册了学籍,达到毕业资格的硕士研究生都派遣,发派遣/报到证仅考虑定向和非定向,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无关。
2.对于拟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生的考生,所在单位须提供人事档案;拟录取为全日制定向就业硕士生的考生不需要提供人事档案,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相应定向就业协议,完善录取手续。
3.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原则上不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对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校同意,可先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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