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奖励条件之一的考生,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录取时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分:
(1)普通高中考生近三年内获得由县(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等大赛一等奖(含以上奖项)、二等奖、三等奖的考生分别加20分、15分和12分。
(2)获得学校组织的学科、科技、发明、创新等大赛一等奖(含以上奖项)、二等奖、三等奖的考生可在录取总分上分别加10、8和6分;荣获学校其他表彰的可在录取总分上加3~5分。
(3)体育特长生近三年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比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加15分、10分、5分。
以上照顾和奖励加分情况,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时,累积加分不得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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