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优惠政策: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我院招生录取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遵循志愿的原则,参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学院各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5500元,按学年收取。
第十四条奖、助学金: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五条 新生在入学通知规定时间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合格,资格审查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我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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