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报名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高生”);
2.已报名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8年3月5日8:30―3月7日17:00,根据我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报名信息。
第十二条2018年3月8日至3月16日申请就读我校的考生须到我校建工路校区招生办办理报名资格现场确认手续,签订《考生承诺书》,填写《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2018年分类招生报名信息表》,并领取分类考试招生考试准考证。现场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GB2⑴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GB2⑵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3\*GB2⑶中学或职校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第十三条考试形式
1、文化素质笔试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素质笔试(以下简称“笔试”)。由陕建职大统一命题组织考试,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核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总分150分,时间为180分钟,每科各50分。(“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2018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三校生”笔试命题依据现行高等职业教育大纲命制。)
2、职业适应性测试 “普高生”考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侧重于衡量其今后从事建筑行业各项工作的潜能水平,以职业素质测试为主要内容,通过回答问题当场打分评分,满分150分。
3、职业技能测试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考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测试主要侧重于对其职业实操水平的衡量,满分150分。考生通过现场测试或考生提供的专业技能作品、学业作品现场演示等方式,综合考虑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等,进行综合计分。
第十四条我校于2018年3月17日--3月18日开展对“普高生”和“三校生”的测试,测试方式有笔试和面试。
第十五条我校于2018年3月27日17:00前将入学申请者预录取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省招办,经省招办审核合格后,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包括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预录取学生于2018年4月1日―4月11日17:00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我校于2018年4月12日至13日,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我校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同时我校也将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1、评分标准:“普高生”面试合格后,按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总分,并参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录取;“三校生”总分=笔试成绩+技能测试,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测试和录取原则均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2、淘汰率:我校对参加本校测试的考生采取淘汰制,按终测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设定淘汰率。
第十九条 招生监督
学校纪委为单独考试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卫生间):8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生3500元/人年,一般困难生2500元/人年)及困难生生活补贴,受助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
优秀学生奖学金:我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获奖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6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及学费资助:我校严格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施一次性补偿,每学年学费补偿额为5500元。
设立特困生入学“绿色通道”:我校严格按照国家“特困生绿色通道”政策,对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缓交学费,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通过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受助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由我校在学校网站公布(http://www.***)。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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