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各省(区)招生录取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具有被录取的资格。
第十三条各专业培养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高考成绩按文史、理工类别从高到低录取,无单科成绩限制或加试。
第十六条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执行各省投档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有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对弄虚作假和不符合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5500元/年;住宿费:650元/年。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分别是8000元、5000元。
2.学院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是800元、500元和300元。
3.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金都是800元。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金,2500元-3500元/年。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200元-500元/月。
第二十五条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由教育部监制并电子注册的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并可上网查询毕业证书编号(查询网址http://www.***.cn)。
颁发由国家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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