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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2018年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0-11 22:25:00 解决时间:2018-03-2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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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1.已报名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已报名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8年3月5日8:30至3月7日17:00之间,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主要依据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参照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于2018年3月9日—11日,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相应考核科目测试。考生可在考试当日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我院(西安市友谊西路175号)进行现场确认,填报专业志愿,领取我院测试科目准考证,并参加考试。

普通高中毕业生考试时间:3月9日8:00至3月11日12:00。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等入学申请者考试时间:3月11日8:00—17:00(面试:8:00—12:00;笔试:14:00—17:00)。

我院2018年在陕高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对普通高中毕业生主要采用面试的方式,主要考察考生的职业适应性;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等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语、数、外基础知识,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职业潜力。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将预录取考生信息报送省招办。2018年3月30日—4月1日,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8年4月2日—4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到我院(西安市友谊西路175号)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我院于2018年4月12日至13日,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我院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同时我院也将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高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总分为300分。

对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总分的30%,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成绩占总分的1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总分的60%。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以下标准赋分:A以90分计,B以80分计,C以70分计,D以60分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通用技术,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和审美表现。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等,文化基础笔试成绩占高职综合评价考试总分的40%,职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占总分的60%。

第十八条 我院2018年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高职综合评价考试总分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以不低于实考人数5%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学 费:5500元/年;住宿费:65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分别是8000元、5000元。

2.学院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是800元、500元和300元。

3.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金都是800元。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生25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200元—500元/月。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2018-03-2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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