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10个,其中公安类专业5个: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刑事侦查、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非公安类专业5个:司法警务、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法律事务、法律文秘。
第十二条 2018年,学院公安类专业面向陕西省招生;非公安类专业面向陕西、河北、山西、安徽、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4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十三条 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类型、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及时、规范、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招生代码及专业代号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刑事侦查、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5个公安类专业考生的招生条件为:
(一)政治条件:考生的思想政治考核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合格外,还须按照《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二)身体条件: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须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类院校及相关专业在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体能条件: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和面试,且成绩合格,测试项目与合格标准以《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类院校及相关专业在陕招生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报考司法警务、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等5个非公安类专业考生的招生条件为:
(一)政治条件: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合格外,还须政治审查合格。
(二)身体条件: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以电子档案中原始体检表为依据,参照公安专业的身体要求执行。
(三)体能条件不做要求。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七条 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本校外语教学课程只开设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学院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政治审查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体能测试和面试合格、高考成绩达到陕西省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分数线;非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合格、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院提档要求,具有被录取的资格。
第二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院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省(直辖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公安类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顺次录取第二、三志愿考生。非公安类专业录取时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选择。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录取期间,学院可以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分专业报考情况,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类院校及相关专业在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所有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凡是弄虚作假和不符合国家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要求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官网和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还开通绿色通道,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缓缴制度,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学费:5500元∕学年,依据条件,住宿费在800-1200元/学年之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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