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规则
1、初试各科均达线的考生参加复试。经过复试,每个二级学科(专业)按照总成绩进行排名,根据本年度该招生专业的普通招考招生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各专业导师组根据考生的报考导师情况、研究方向等因素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给学生分配导师,并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进行审核。
2、在录取过程中,因初试各科均达线的考生数量少于本二级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而空出的指标,在本一级学科内调整,进行第二轮录取。录取时,本一级学科第一轮录取后剩余的各专业总成绩第一名的考生参与排名,按学科基础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满为止。给学生分配导师的方式按照(1)中办法进行。
3、一级学科内完不生计划的剩余指标,调整到其他一级学科,进行第三轮录取,录取办法与第二轮录取相同。
4、各专业录取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当年具备招生资格的导师人数的两倍,且每年给每位导师分配的学生多不超过两名。
(二)报送各专业拟录取名单
各专业导师组按照录取规则,提出本专业拟录取名单,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研究生招生办。
(三)公示拟录取名单
各专业导师组报送的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办负责汇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教育部审批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资格审查不合格者。
(2)专业面试、同等学力加试不合格者。
(3)达不到各科低控制录取分数线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者。
(6)发生考试作弊、违纪等行为者。
(五)新生应按时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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