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专家考核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各学院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及申请人的申请、考核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考核汇总后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进行公示。
(三)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导师和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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