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招生方案的制定、招生宣传、考试、选拔、录取和监察工作。
第三条 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科招生相关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安排与落实、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学院及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独立设置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在上级监察部门和学校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监察工作。
招生监察小组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组员由监察处处长及监察干部和信访干部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由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兼任主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和监督。
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组长,委员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师代表、校友代表(校学生会主席)、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本科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区、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及制度;
(二)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调研和招生改革方案的制定;
(三)按需编制年度招生经费预算,并严格按核准预算使用招生经费;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拟定各类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严格组织各类招生考试(尤其是特殊类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
(七)组织编写年度招生专刊和招生宣传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各类招生宣传工作;
(八)编制新生报到须知,编制分班信息及做好新生报到准备及新生入学后资格复查等工作;
(九)汇总招生录取及报到数据,与各招生省份核对录取数据等;
(十)撰写学校年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总结;
(十一)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招生相关工作。
第八条 凡承担本科招生相关任务的专业学院和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招生工作负责,各学院和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协助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供招生宣传材料、落实招生宣传、专家联络、考试测试、考务组织和服务保障等招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招生、监察等部门和专业院系相关工作人员须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条 每年度,本科招生办公室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2018年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和监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