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拟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工作方案等文件;
(二)将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工作方案、录取结果等重要事项提交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议;
(三)将重要事项的审议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并组织落实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开展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五)严格按照招办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招生、考试和录取等工作程序;
(六)对招生工作中突发情况及时向招生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进行汇报;
(七)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各类别招生工作流程,规范开展各类别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积极组织各专业学院及部门赴生源地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并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学校招生政策与信息。招生办公室和各专业学院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咨询。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招生信息“十公开”、招生工作禁令“三十个不得”等各项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阳光招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原则。招生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凡参加考试命题、测试、录取等重要环节工作的人员,须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招生考试或与考生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凡未参加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宣传、咨询、考试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及时做好工作备案。根据考试、录取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招生办公室、监察处应按职责要求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和文书资料的收集、备份、归类、建档工作,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过程有记载,问题可查究。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制定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内容、方法与重点环节,依法依纪开展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认真贯彻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监察招生工作全过程,强化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以及对自主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招生监察工作具体由学校监察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招生期间设立招生监督电话和招生监察接待室,接受考生及家长的投诉、来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招生、考试中违反“六不准”、招生信息“十公开”、招生工作“三十个不得”禁令等各项规定的,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招生管理工作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责任追究: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招生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就招生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招生监察意见的。
第二十四条 招生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和监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