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招生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就招生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招生监察意见的。
2018年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和监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