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重点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学院面向全国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类型及选考科目等报考要求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05%之间,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份,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及有关专业原则上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外语单科要求:报考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外语满分为150分),高考外语单科满分不足1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达到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外语单科及格线。如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录取办法:
1.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如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按位次(考生位序)、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2.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即两门选测科目均为C级及以上等级),必测科目等级须达到C级及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
3.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4.其余省(直辖市、自治区)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5.若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及投档成绩均相同,按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如无专项规定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
6.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组)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组)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浙江省除外)。
7.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以及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原则上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考生须在普通类提前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填报专业须与考生入围专业一致。
第二十四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培养成本核算后确定的学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住宿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学院面向2018级新生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奖项具体设置如下:
1.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50000名,奖励:50000元/人;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70000名,奖励20000元/人;
2.被学院录取的浙江省考生,其高考成绩列所被录取专业前2%者,每人奖励1000元;
3.被学院录取的省外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高于生源省份当年录取重点分数线者,奖励3000元/人;
注:新生入学奖学金不重复发放,符合其中两项(含)以上者,按就高原则发放。发放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资助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二十九条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官网:http://www.***.cn
学院招生网:http://zs.***.cn
学院招生微信公众号:shufe-zjzs
咨询电话:0579-82166011;监督电话:0579-82166995
电子邮件:zs_sczy@***;邮编:321013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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