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初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 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4)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高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技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高级技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防水工
(2011年修订)
1.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2.申报条件
——初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业证书。
(2) 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 连续从事本职业 2 年以上。
——中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4)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高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砌筑工
(2011年修订)
1.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2.申报条件
——初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中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高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混凝土工
(2011年修订)
1.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2.申报条件
——初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中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4)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高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3)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钢筋工
(2011年修订)
1.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申报条件
——初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中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4)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高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 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 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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