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美术类别专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首先在上线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校计划数为止;若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征集志愿(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2.专业志愿录取原则,若某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超过计划数,按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分低的考生再按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在第一、二志愿等顺序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从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没有被所有报考专业录取且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4.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5.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