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山东女子学院招生科是组织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山东女子学院纪监审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2018年本、专科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
第十五条山东女子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份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六条我校在各省的招生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英语类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八条学校男女生兼招,无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我校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院校志愿: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按照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试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试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成绩相同时将参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进行择优录取考生。
生源省(自治区)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录取原则:
1.本科美术类艺术文、艺术理专业关联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美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以文件规定投档比例进行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
2.美术类专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与本科美术类专业折算办法相同)成绩从高到低以文件规定投档比例进行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顺序。
3.美术类专业考生在体检中是色盲者将进行退档处理。
4.本科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只招收艺术文考生,两个专业均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专业合格证,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分别对比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三)专科空中乘务专业,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我校自主组织实施专业面试,投档时关联合格面试成绩,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技能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列条款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或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环节,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女子学院。
第二十四条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将严格审查、复核中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对审核通过的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约为在校生的15%,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6000元、5000元、5000元、2000-40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
◆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高可贷8000元。
第二十七条我校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及山东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学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站:http://www.***.cn
学校招生网站:http://zsxx.***.cn
招生办电话:0531---86526113、82051817
招生办传真:0531---82052356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邮编:250002
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长清校区)
邮编:250300
招生咨询电子邮件:zske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