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按照《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执行。环境艺术设计考生须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专科合格证,考生进档后,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表演艺术专业考生须获得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测试合格证,考生进档后,按照文化课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指定查询网站,学校招生信息网以及录取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表演艺术专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7000元/年。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办理贫困生助学贷款;二是设立特困生救助基金,对特困生学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减免制度;三是设立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四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通信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东路3556号
邮编:2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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