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必须打印,并加盖迁出地派出所公章(齐缝章、农或非农章、以下空白章、迁移证右下角的迁出地派出所公章),若当地派出所无法打印则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本所无打印机故手写”,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3、《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要与录取通知书一致。
4、《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身高、血型、户口性质、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必须填写齐全,打印字迹必须清晰,《户口迁移证》上凡手写修改部分均须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户口迁移证》上的出生地、籍贯两项填写必须精确到市(县),如:XX省X市或XX省X县或XX市X区。
6、《户口迁移证》要求必须有户口性质(即“农业”、“非农业”)的章,已取消户口性质区分的地区,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在户口性质改革之前该生的户口性质或加盖家庭户章。
7、我校集体户籍迁入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张家路口121号”(不能多字少字,填错无效)。
8、《户口迁移证》要求打印字迹必须清晰有效,内容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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