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录取
同等条件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1.服从调剂的双免生。(免笔试、免面试的考生)
2.服从调剂的文学、艺术、体育类特长生。(有证明文体特长的证书或获奖证书,未达到免笔试免面试条件的考生须参加笔试和面试)
3.获得北京市艺术节等各类比赛三等奖以上并服从调剂的考生。(未达到免笔试免面试条件的考生须参加笔试和面试)
(二)录取工作由学校自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由招生录取组和督察组共同参与,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三)考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有关中学要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实际情况出具证明和提供材料。考生报名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四)以“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为录取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各考核项成绩计算终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依据上级精神,按照比例确定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考生录取的低控制线,并适当照顾农村户口考生。在报名人数大于计划数1.5倍时,农村户口考生的低控制线下调10分。
(六)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审查考生身体健康情况。
(七)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时间完成自主招生录取工作,按时将录取名单上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批准备案并在我校网站上公布预录取名单,公示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八)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今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九)学校按国家高招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十)自主招生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录取的学生与高考录取的学生一样,享有国家规定的大学生的一切待遇:在校期间的学习、就业、“专接本”等政策一致,统一按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简章公布之日起,学校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自主招生有关事宜。考生可登录我校网站、市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自主招生有关事宜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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