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68622721)。
第十二条 学院2018年招生计划为1150人,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工程、公安情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七个本科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它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户籍,未婚,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第十五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
第十六条 政治考察。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政治进步、作风正派、品行优良,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第十七条 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八条 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z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z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九条 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表:
性别测评项目合格标准男性50米跑≤9.2秒立定跳远≥2.05米引体向上≥9次/分钟1000米跑≤4分35秒女性50米跑≤10.4秒立定跳远≥1.5米仰卧起坐≥25次/分钟800米跑≤4分36秒注: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者为合格。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全省十七市,在考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市、分男女、分文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四条 录取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同时兼顾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600~1200元/年?人。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68622756
电子邮箱:zs@***.cn
学院网址:http://www.***.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200
第三十七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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