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均触犯刑法。依据刑法,上述行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对于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抄袭他人答案,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及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将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在尚未触犯刑法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在校考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考生的准考证在使用期间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将按违纪处理。
3.考生请勿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如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携带上述物品(手机除外),将按违纪处理;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者,无论手机开机与否,均按作弊处理。
4.考生请勿携带手表等计时器进入考场(考场内置有LED显示屏显示时间,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否则将按违规处理。
5.考生请勿带走考场发的任何物品,包括试题、答题纸、草稿纸和文具等,否则将按违纪处理。
6.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须立即停笔,如继续作答,将按违纪处理。
7.所有考场均配备有专业反作弊工具并辅以视频监控记录,请考生不要以身试法。
8.请考生树立遵守考试纪律的观念,珍惜个人荣誉,遵守考场规定和秩序,遵守本人报名时签署的《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9.举报电话:0816-2385109(纪检监察处)、0816-2389644(教务处),举报电子邮箱:scctmdic@***。
2018年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考区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北校区第1-第4教学楼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