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川北医学院、成都医学院负责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专科)招生录取、教学培养和学籍管理。
阿坝卫校、甘孜卫校、凉山卫校负责本校农村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高考报名、政考、体检、资格审查的协助组织工作。
2018年四川省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
(专科)免费培养协议(样式)
甲方: (州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专科)免费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8〕37号)的精神,甲乙双方就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专科)免费培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专科)免费培养项目”是指省卫生计生委、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组织实施三州卫校农村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通过全省2018年普通高校高职班医药卫生三类考试、专门为三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临床队伍的免费培养项目。
第二条 该免费培养项目是对学生实施免费学历提升,学生就业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政策执行。州或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根据当年就业安置政策及岗位需求情况实施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不是必须包分配、包就业、包进编。
第三条 乙方清楚知悉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专科)培养的内容,自愿参加“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专科)免费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乙方完成 (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专科学习并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
(二)乙方毕业后,如被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录(聘)用的,乙方需在该机构服务至少6年;如未被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录(聘)用的,乙方可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
第四条 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甲方结合本地实际需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给乙方提供就业机会(只能提供部分就业岗位,需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方式择优选用)。
第六条 乙方若被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录(聘)用,甲方有权督促录(聘)用单位为乙方签订岗位录(聘)用合同,落实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七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
第八条 乙方报到注册时,须携带已签订好的培养协议供高校审验登记。未签订或未携带培养协议的,高校不予受理报到注册。
第九条 乙方应遵守培养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和住宿费,享受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第十条 乙方取得毕业证书若被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录(聘)用后,应当享受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乙方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若被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录(聘)用的,乙方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得在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域内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若被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录(聘)用的,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为自录取之日起3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乙方可延期一年毕业。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医疗卫生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毕业后被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录(聘)用后,乙方不报到服务或服务年限未满6年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支付1/6所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的比例,一次性退还减免和补助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相当于减免和补助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的比例,一次性退还减免和补助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相当于减免和补助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减免和补助费用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乙方毕业后,如未被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录(聘)用的,乙方可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的。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四川省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专科)培养协议》,在乙方履行协议约定义务、6周年服务期满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不能提供岗位书面证明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考生户籍所在州卫生计生委留存一份;另外三份送交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留存一份,另外两份由省卫生计生委转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其中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原则上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对甲方引发的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经签署的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监护人:(签字)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解除与失效
六、不可抗力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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