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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民族学院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2018年四川民族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6 14:38:00 解决时间:2018-05-3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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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计划方案由招生就业处编制,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网站和《四川民族学院2018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十三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总计划数的1%,用于解决各省(市、区)之间生源不平衡问题。该计划经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研究后,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区)使用。

第十四条收费标准:学生按学年交纳学费及住宿费,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普通类3700-4100元/年,艺术类5000-10000元/年,体育类3700-4100元/年,少数民族预科4100-5500元/年;住宿费:1000-12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学校财务处公布为准。

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在校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生活补助,有关政策按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免费定向培养计划:在校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生活补助,有关政策按川人才办〔2018〕29号及川人才办〔2018〕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进校后公共外语以英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请慎报。

第十九条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一条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为120%。

第二十二条普通类专业安排:学校调档后,以“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安排:学校调档后,以“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专业排序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相同则比较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报考藏文加试类本、专科专业的考生,须加试藏语文,且有较好的藏语文基础。文化考试成绩、藏语文加试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按文化考试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公费师范生报考条件按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四川省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免费定向培养报考条件按川人才办〔2018〕29号及川人才办〔2018〕2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具体资助措施和资助项目详见“四川民族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监督。学校纪检监督电话:;信访电话:(0836)2856171。

第三十条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网站及时公布每一批次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查询网址:http://zjc.***.cn/。

第三十一条学校网址及招生咨询电话:

学校网址:http://www.***.cn/,

咨询电话:(0836)2859673(兼传真)2856805 2859672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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